2019.07.16 来源:金社宝公众号
小编最近认识一位装饰公司陈老板,陈老板吐槽说公司人事主管把他给坑了。人事主管张某入职一个多月后突然“消失”了,未回公司办理正常离职交接手续,反而把公司给告了,告公司未给她缴纳社保,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陈老板很委屈地对小编说,张某入职时说好试用期不缴社保的啊,怎么能这么不讲信用!小编告诫说:张某不讲信用应受道德谴责,但是法律是站在她那一面的;而您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却是站在法律对立面的要被法律法规制裁的,孰轻孰重不言自明啊!
这类事情还真不少见,某晚报登载的一则报道如下:李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6年后,李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该公司寄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主张其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是其本人曾向单位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所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在于李某本人,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受理此案的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支持李某的诉求。
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不依任何一个当事人意志改变。即便劳动者口头同意甚至书面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保证书,但是也不能有效对抗《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所以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即便劳动者写了保证书那也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单位就此主张也不能够作为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理由。
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社保负担不轻,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外包来降低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企业在有能力条件的情况下,自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既履行了法定义务,又可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意外时所引发的支付工伤待遇的主要义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生育、失业、养老等也类似,但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行政处罚风险。2018年11月22日国务院28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单位和法人代表将被公开纳入全国失信人名录,这意味着社保违法企业将被像“老赖”一样对待。